第313章 职场性骚扰(第1/1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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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在这个时候,小雪突然张开了她那樱桃小嘴,轻声地问道:“难道说这种事情在职场里也是存在的吗?可是……我实在是想不明白啊!到底为什么会出现职场性骚扰这样的现象呢?”她那双美丽的大眼睛充满了疑惑和不解,仿佛在向周围的人寻求答案。
叶子听后给小雪解释道:“职场性骚扰事件,一直是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话题。那是因为你不太了解,关于性骚扰行为的认定,我国民法典对此做了相应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“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”职场性骚扰与性骚扰属于种属关系,它更局限于职场行为活动中。
利用职场优势地位或者便利条件;职场性骚扰不能脱离职场环境,一般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权优势支配地位或者依托职场工作便利,对受害方实施性骚扰,常见为:上级利用自身地位威胁、利诱下级;同级利用职场身份便利或者职场环境实施性侵犯等。
违背他人主观意愿;职场性骚扰必须以违反他人主观意愿为前提,若双方基于自愿或者一方实施性骚扰另一方自愿接受、不排斥,则难以定性为职场性骚扰。
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及肢体行为为侵害手段;违法者通常布污言秽语挑逗对方或者通过多媒体向对方送色情图片、物品抑或通过肢体进行亲密接触如:搂抱、亲吻、抚摸隐私部位或者暴露隐私部位等。
侵犯受害人性权利;职场性骚扰以侵犯他人性自由为核心要件,若未侵犯他人性权利,则不构成职场性骚扰。
而且这类情况取证的话还是有一定困难的,取证难一直是困扰受害方维权的瓶颈,一方面是由于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突性,其生的场合也较为隐蔽,不利于及时有效提取证据;另一方面,事后,受害方常因恐惧或者羞耻心理,不及时提取证据甚至销毁相应证据,从而错失维权的最佳时机。
有的也只可能自我收集、提取。虽然部分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偶性,但不排除部分性骚扰行为伴随着长期性、持续性。对于长期遭受性骚扰的受害方,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,如:提前安装录音录像设备、寻找第三人作为目击者、在特定地点相邀等;在遭到性骚扰时,应第一时间拍照、录音、录像,收录全过程;另外保留好微信聊天记录、电子邮件记录、通话记录等内容,及时留存备份。如果在性骚扰中受到伤害,可以及时去医院检查,保存相应诊断记录证明等。
请求用人单位给予调查协助。针对突性、偶性的性骚扰行为,受害方应第一时间报告用人单位,请求用人单位予以调查处理。用人单位在处理过程中,作出的谈话笔录、处罚记录、员工证言等证据同样可以还原事实生经过。如果担心证据证明力不足,可请求公证机关依法予以公证。
及时报警处理,遇到性骚扰时,受害人基于自身弱势地位无法确保及时保存固定证据,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。公安机关正式介入后,会针对该事件制作相应询问笔录、提取电子证据或者责令侵权者出具悔过保证书等,同样可作为后续维权的有力证据。
我们国家对这类情况也有一定的措施,还有一些救助渠道。请求用人单位对侵权者进行严肃处理
随着《民法典》的出台,部分企业已着手构建性骚扰防治机制,具体表现为:预防、投诉受理、调查、处罚等制度,以有效遏制职场性骚扰行为。基于此,职工在遭受性骚扰后,应及时请求用人单位依据内部流程进行处理。对于查证属实者,用人单位可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对其开除、降职、撤职或者予以警告,以平息受害方怨气。
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: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实质是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,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理范畴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……(五)多次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……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猥亵智力残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受害人在遭受性骚扰后,可及时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处理。若情形严重者,公安机关可对实施者进行罚款或者拘留;轻微者可责令对方出具悔过书,保证避免此类事件的生。
追究民事赔偿责任:职场性骚扰,归根到底是一种侵权行为,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性自由权。受害人在遭到职场性骚扰后,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,要求侵权者赔礼道歉、赔偿精神损失;若因长期性骚扰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疾病可一并主张医疗费、误工费等费用。”
小雪听后,眉头微皱说道:“听你这么一说的话,这个问题还是挺严重的嘛!看来职场性骚扰这种事情还真是无处不在啊!也就是说那些公司里的或者一些工作单位的领导,仗着自己手中有点权力,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自己的下属下手。他们利用职权之便,去骚扰别人,以满足自己的私欲和变态心理。这些人真的是太可恶了!他们完全不懂得尊重他人,简直就是社会的败类!
张队你们这次一定要帮助这个小姐姐啊!有什么需要用到我的地方只管开口。”
《犯罪心理第十一季》第313章 职场性骚扰(第1/1页)